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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申请身份证或姓名变更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作者: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12-10-30 点击数:


1.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15位升18位)的

1.1《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信息更正申请表》一式两份。

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逐一详细列出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在承诺栏由学生本人签名,并在院系意见栏由院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1.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学生本人在读期间通过公安部门变更了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的(省教育厅原则上已不受理身份证号中“出生年份”发生变化的变更申请

2.1《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信息更正申请表》一式两份。

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逐一详细列出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在承诺栏由学生本人签名,并在院系意见栏由院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2《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逐一详细列出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在承诺栏由学生本人签名,然后由院系、学校招生部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如身份证原件丢失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专用章。

2.4户口薄原件(含学生父母)及复印件两份。

属于户籍变更的,户口薄上应当有已注销的原登记页、现登记页,户口薄变更登记页应当有变更时间、变更项目和内容的记载和经办户籍民警专用章。

2.5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中应当打印或粘贴学生户籍登记照片并骑缝盖户籍专用章,写明户籍信息变更的时间、事由、变更前后的内容、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并盖户籍专用章、经办户籍民警专用章。

2.6《关于核实**同学信息修改情况的工作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由院系研究生辅导员根据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上的信息向申请信息修改的学生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进行电话或公函核实,如实填写核实工作情况,并签字、盖章。

2.7《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需由学生本人在承诺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并留下联系方式。

3.研究生初试报名时身份证号码或姓名登记错误的

3.1《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信息更正申请表》一式两份。

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逐一详细列出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在承诺栏由学生本人签名,并在院系意见栏由院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2《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逐一详细列出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在承诺栏由学生本人签名,然后由院系、学校招生部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3《研究生在校生录取信息更正审批表》一式三份。

由学生本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更改的项目和内容、更改理由,并由研究生初试现场确认报名点、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所在生源省招办分别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如身份证原件丢失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专用章。

3.5研究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式两份。

学生可到档案馆借阅并复印,同时加盖档案馆和省招办公章。

3.6《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需由学生本人在承诺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并留下联系方式。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申请身份证变更所需证明材料

受理时间及说明:

1、每学年只受理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10月份,其他时间一律不受理。

2、根据教育厅规定,新生入学第一年不办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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