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que Terre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思教奖助 >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 > 正文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作者:研究生工作部 发布时间:2018-06-28 点击数: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同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总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设立旨在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年度名额分配和预算,并进行获奖终审,校内评审丁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考查范围为研究生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业绩、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情况及日常综合表现。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统筹纳入到全校研究生奖励体系中,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不可兼得。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情况为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名额按照可参评学生数比例划分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各基层培养单位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考虑各专业研究生规模和学科布局,对培养质量较高、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可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参评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八条 参评对象为我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者优先考虑。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6.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违纪现象,受到纪律处分的;

2.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第十二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工作部,评审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前期宣传、方案设计、材料收集及名单报送等常规工作。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规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每年9月,学校根据教育部名额与预算分配下达各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报,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培养单位于每年10月初将推荐人选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示结束后,将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财政部、教育部最终审核之后,学校公布获奖名单,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举行统一集中表彰大会。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到获奖研究生银行账户。

 

六、附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量化评审标准,细化评审要求,规范评审程序,制定并向研究生公布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其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2〕6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下一条: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助管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

版权所有:bet365中国官网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今日访问:
累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