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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30 点击数:


           20161228日经学校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切实保证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为保证预答辩工作的规范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预答辩的主要目的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定稿、评审和答辩之前,对博士学位论文预先审查,判定其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博士生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从而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第三条  预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的原则进行预答辩工作。

 

第四条  预答辩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一)预答辩工作应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之前完成,并保证学位论文在评阅前有足够的修改时间。

 

(二)博士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经各级审核后交所在培养单位。

 

(三)各培养单位聘请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副高职称的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组成预答辩委员会,指定1名博士生导师为主席主持预答辩工作。另设预答辩秘书1名,负责预答辩具体事务。导师可作为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如不作为委员,也应参加预答辩,以听取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

 

(四)博士生在预答辩前,提交学位论文初稿给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并保证委员会成员有足够的审阅时间。

 

(五)预答辩程序:(1)博士生介绍学位论文内容并重点论证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2)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初稿提出问题,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工作量、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并给出具体的修改或完善意见,同时给出预答辩结论。答辩结论分为三类: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第五条  预答辩结果的使用:

 

)预答辩结论为“通过”,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意见完善学位论文,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预答辩结论为“基本通过”,博士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博士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意见,全面修改学位论文,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六条  预答辩秘书应认真做好预答辩记录,并组织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记录表》,交培养单位存档备查。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将通过预答辩人员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第七条  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  研究生院可根据需要,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论文预答辩过程和备案材料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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